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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建议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仅在实体上要查清事实,而且在程序方面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程序方面出现的问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向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并释明调查机构;如果是委托调查的,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说明委托情况;同时在出庭应诉时,应当委托该局工作人员出庭。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 【典型意义】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瑕疵,因此经常造成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的现象,增加了受伤害职工的维权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建议有助于很好地解决因程序问题导致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的问题,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定程序认定工伤,有利于保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公信力。
        · 焦作市司法局: 近年来,我市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巨大贡献,树立了积极向上的整体形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中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出现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范围界定的困难。比如:对法律工作者进行代理,需要至少一方当事人位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辖区。为此,司法部作出《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文件中明确,“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据此,对大部分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区域根据其名称即能够确定,但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等以“焦作市”冠名的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区域,是以其实际所在的区域确定其执业范围,还是在全市范围内都可以,在确定中存在困难。 对律师执业范围,一般无特别限制。但对持B证、C证的律师执业范围如何确定,存在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司法考试相关规定,B证和C证系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取得B证和C证的律师执业,其执业机构必须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其执业区域是否需要接受委托的当事人也应属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缺乏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维护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工作工作秩序,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希望贵局对以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的执业区域予以明确。 作为法律执业机构主管单位,有必要对以上事项进行明确并函告我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我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焦作市太极中央瀚邸·星河商务公寓、太极中央瀚邸·商务大厦及商业裙房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时,2011年12月7日河南富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代扣税金的名义扣留工程款2443395.03元税款。直至本案法庭调查结束,该笔税款仍未征缴。在对该笔税款的征管工作中,可能存在有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人员责任心,特将该线索移送贵院,请贵院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我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盛弘租赁中心)诉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前往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调取涉案《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涉案材料,在本院审理进行庭审质证的过程中,因原告盛弘租赁中心在之前的庭审中提交过从安监站调取的合同备案材料原件,造成被告中纬公司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涉案材料产生质疑,并认为原告盛弘租赁中心与安监站之间的关系密切,才能直接将备案材料原件调走。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安监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将保存的材料装订成册,形成档案,认真实施建档工作,并加强档案的归档、借阅、复制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档案外借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材料外借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料的遗失或毁损,从而保证档案资料的充分、合理利用,同时避免因档案利用不当使利害关系人产生合理怀疑。 此外,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亦应加强监督指导。 此建议落实情况,请函告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大鹏纸浆模塑包装厂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原珍珍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案中,发现你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事实上不是由你局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的,如果是由你局委托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的,也缺少相应的委托手续。二、你单位制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不规范:1、部分案件中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工作证件;2、部分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向被调查人员讲明工作单位,仅笼统表达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部分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不是你单位工作人员,也未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委托手续并释明受你局委托进行调查;三、部分工伤认定案件中送达工作不是由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四、部分工伤认定案件出庭应诉的不是你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是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为此,你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应该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避免因程序问题引起行政机关败诉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你单位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以避免因代理人问题引起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综上,你单位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特建议:1、委托调查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2、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释明调查机构;调查人员应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如需委托调查的,应向被调查人员说明委托情况,并出示委托手续;3、工伤认定过程中的送达工作应由你单位负责,如需委托其他单位送达的,也应当有相应的委托送达手续;4、出庭应诉时,应当委托你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请你单位对于上述建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 我院审理被告人韩小国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韩小国系焦作市供销合作社下属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焦作市李万轧花厂厂长。2011年至2014年期间,韩小国利用其担任新合作公司总经理,管理“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共计3992245.82元用于做生意或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前,韩小国已归还新合作公司2325000元,尚有1667245.82元未归还。截止一审审理结束前,仍有1367246.82元未归还。2015年4月9日,我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韩小国有期徒刑十年。 我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系中央财政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而设立,对于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而韩小国作为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以李万轧花厂、李万供销社等单位借款的名义,大肆挪用“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共计3992245.82元用于个人经商或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并导致截止案发前,尚有1667245.82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韩小国的供述、案件证据材料还反映出,存在市供销合作社指示其将“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借出,用于市供销合作社成立其他公司验资的情况。这些都反映出,作为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上级主管单位的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存在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监管不力、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你单位严格执行“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资金的专款专用,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建议落实情况,请函告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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